中航机场系统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航机场系统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4200号
原告***诉被告中航机场系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已与被告中航机场系统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中航机场系统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除增量增项外的所有工程款,增量增项部分双方一致同意以重庆市永川区大安通用机场建设有限公司审计的金额为准。2020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卢有奎
法官助理 刘祥辉 书 记 员 刘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