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25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
法定代表人:石雨,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环镇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YAUKOKS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10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韬
审判员*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