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81民特74号
申请人: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集镇环镇北路**。
法定代表人:***(YAUKOKS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8日经仪征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仪征市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塔式起重机械租赁等相关费用180266.67元,该款由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前给付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二、其余诉讼请求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表示放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经仪征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仪征市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