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8605号
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4711号***大厦13楼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635502973。
法定代表人:邱国燊(YAUKOKSAN)。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04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787元,减半收取计48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 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