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05执恢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镇陆羽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刘耀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四民初字第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4304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并委托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车辆登记、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伟
审判员 徐泽鹏
审判员 历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