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终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德,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磊,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益草,该公司清算组聘用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2年10月27日出生,住宜昌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镇陆羽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刘耀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张习东,男,汉族,1963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荆州市。
上诉人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习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5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1.75元,减半收取2850.88元,由上诉人湖北交投四优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士勇
审 判 员 廖朝平
审 判 员 关俊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宽红
书 记 员 彭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