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基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334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1日,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名飞,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竞陵镇陆羽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刘耀军
被告:高兴保,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射洪市。
被告: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有限经济试验区游仙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姚绍勇
原告***与被告中基建设有限公司、高兴保、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田应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谢秘秘
书 记 员 张芸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