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123执恢3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执行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大道紫金城写字楼A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446601W。
负责人:彭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榕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及利息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榕执行字第506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4)榕执行字第506-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予以立案,案号为(2018)闽0123执恢589号,该案以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闽0123执恢332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禹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份额股权、持有的光大财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份额股权、持有的滦南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10%份额股权、持有的中际联发公路工程(北京)开发有限公司30%份额股权。由于股权评估所需材料欠缺,暂未能完成评估工作,导致无法启动拍卖。基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等材料。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三、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林昌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胜
审判员 叶宇衍
审判员 张章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兰 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