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辖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锦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绍文。
上诉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21)冀0224民初2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上诉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李绍文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北省滦南县境内,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 倩
审判员 沈荣进
审判员 高淑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