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191执13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188号丰源智能大厦。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23号龙式大厦A座1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滦南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南大街倴城镇人民法院东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滦南滦海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赣019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789.301147万元,截至2022年9月27日止,未执行到位金额789.301147万元,应缴执行费6686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9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