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8346号
原告:江苏每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04号现代服务大厦A座10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信息不详。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2幢3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素筑(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I区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
负责人:***。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1599号4号楼04层01**。
负责人:**。
原告江苏每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素筑(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每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