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汉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0787号 原告:重庆汉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五一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8424127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28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汉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受理后,我院向原告重庆汉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700元。原告重庆汉威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瑜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