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91民初1559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秀,山东文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昌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延喜,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高新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齐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昌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济南高新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士焱
人民陪审员 赵立海
人民陪审员 张广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