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圣峰加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6诉前调4016号
申请人:山东圣峰加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江家西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82578247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圣峰加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28016.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28016.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