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706民初2859号
原告:***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508号天行国际中心7号楼11层11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生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8元,减半收取计3109元,由***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谢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