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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经济开发区博乐租赁站、日照市顺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792民初1号 原告:滨海经济开发区博乐租赁站,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北海路与铁路桥交叉口向东500米33号。 经营者:**三,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顺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潍坊渤发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西街037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滨海经济开发区博乐租赁站与被告日照市顺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潍坊渤发水处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撤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经济开发区博乐租赁站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经济开发区博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计1441元,由原告滨海经济开发区博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