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122民初14588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三江立体城汇江庭3幢2604号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ARWRW8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一公司)、**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中建八局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42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雇佣工人,被告安排原告2020年9月份到2021年1月份,在中牟县***中建八局第一分公司、**公司、鲲鹏数字小镇项目3号楼、2号楼木工帮工,从事木工工作,现在工程早已完工,经原告与被告清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22294元,2023年1月18日转了8000元,现在还欠14294元,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怠为履行支付款,原告无奈为依法维权,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中建八局一公司辩称,中建八局一公司与原告无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无权要求中建八局一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庭后辩称,1、***是***的工人,欠***的工资应当由***支付,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其是***雇佣的工人,给***做木工帮工,所谓的帮工,也就是***班组为完成其承包的劳务而找的临时工,与班组的其他长期工不同,由此可见,***与***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其与**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结欠***的工资应当由***支付。2、中建八局一公司尚欠**公司劳务费,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不能支付原告***的工资,也应当由中建八局一公司履行代付义务。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劳务公司与其做完结算至今还欠其24万余元未付,导致其无力支付***工资。 经审理查明,***在郑东新区科学谷数字小镇建设项目工地为***提供劳务。2022年11月11日,***向***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有:今欠***在郑东新区××镇××段中建八局项目**劳务2、3号楼帮工工资22294元整。 2023年1月18日,中建八局一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支付8000元,并附言:**劳务农民工工资。 现***诉至本院,要求中建八局一公司、**公司、***支付工资14294元。 另查明,中建八局一公司系涉案项目总承包方,中建八局一公司将涉案项目主体结构劳务分包给**公司。 诉讼中,***称其从**公司处承包涉案项目2、3号楼及车库的木工劳务。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本案中,***在涉案工程工地为***提供劳务后,***向其出具《欠条》载明欠***工资22294元,***认可已收到8000元,剩余劳务费用14294元,***应予支付。**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代为向***支付剩余劳务费14294元。中建八局一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后,未充分履行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的义务,依据上述规定,其作为总承包方负有先行清偿的责任,故应对***所欠付的劳务费承担清偿责任。**公司、中建八局一公司实际清偿后,可在各自分别结算时扣除相应劳务款或依法进行追偿。 综上,***要求中建八局一公司、**公司、***支付劳务费14294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429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行其他金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裁判生效时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户名:***;账号:621081249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开封市**县支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电话0371-6210****)。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60051010********;开户行:农业银行河南省直属分行),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0371-62108182),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