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与河南数字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122民初1490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数字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8196MX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街道三江立体城汇江庭3幢2604号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ARWRW8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数字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小镇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一公司)、**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数字小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八局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人工资33446元及利息损失(以334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原告随***带领的班组在“郑东新区科学谷数字小镇”项目4#、5#号楼做木工技术工作,约定工资按照实际作业计算。案涉项目竣工后,原告的剩余工资一直未结清。**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劳务分包公司,其经办人***于2022年5月27日向原告班组出具《***》一份,确认拖欠原告班组工资款。数字小镇公司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之规定,数字小镇公司应当以其未结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原告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之规定,中建八局一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司作为该项目分包单位均应对所被拖欠原告的工资承担支付责任,经多次催要,三被告均未支付原告工人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判如所请。 数字小镇公司辩称,数字小镇公司与原告没有劳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无权请数字小镇公司支付劳务费。另外数字小镇公司已经按照与中建八局一公司的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目前由于案涉工程尚未竣工,不存在欠付中建八局一公司工程款的问题。原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的规定,认为数字小镇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没有事实根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数字小镇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建八局一公司辩称,1、中建八局一公司与原告无劳动和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无权要求中建八局一公司承担责任。2、涉案工程款中建八局一公司已经向**公司支付完毕。 **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郑东新区科学谷数字小镇建设项目工地提供木工劳务。《河南郑州数字小镇中建八局**劳务4#5#楼民工工资表》载明:“姓名:……***;金额:46400元……”。该工资表上加盖有“**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字样印章。2023年1月18日,中建八局一公司向***转账12111元,附言:**劳务农民工工资。 现***诉至本院,要求数字小镇公司、中建八局一公司、**公司支付工资33446元及利息。 另查明,数字小镇公司系涉案项目建设单位,中建八局一公司系涉案项目总承包方,**公司系涉案项目主体结构劳务分包方。 诉讼中,中建八局一公司认可数字小镇公司已按合同节点足额支付工程款。 ***称,其于2023年1月5日从***处借支现金843元,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中建八局一公司转账12111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本案中,***在涉案项目工地提供木工劳务,**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公司应向***支付劳务费。《河南郑州数字小镇中建八局**劳务4#5#楼民工工资表》载明***劳务费为46400元,**公司在该工资表中加盖印章确认。现***认可已收到12954(12111+843)元,故***主张**公司支付劳务费3344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诉请利息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建八局一公司责任承担问题。中建八局一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后,未充分履行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的义务,依据上述规定,其作为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先行清偿的责任。中建八局一公司实际清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 关于数字小镇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诉讼中,中建八局一公司认可数字小镇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本案未有相反证据证明数字小镇公司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故***要求数字小镇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33446元及利息(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行其他金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裁判生效时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户名:***;账号:621700332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镇龙支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电话0371-6210****)。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60051010********;开户行:农业银行河南省直属分行),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0371-62108182),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