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91民初1443号
原告:济南宏建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1号楼21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744619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尚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宏建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济南宏建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宏建伟业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