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1387号
原告: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郑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6148806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原告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峰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