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等68人,具体名单附后。
原审被告:***。
上诉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等68人及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3)豫1422民初6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本案系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提供劳务所在地即河南省新郑市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等68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等68人持原审被告***分别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支付工资款295.0762万元及逾期利息,根据当事人主张及提交基础证据,本案系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纠纷,应为劳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案有两个被告,其中被告***住所地位于河南省睢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当,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2024)豫14民辖终15号案件被上诉人名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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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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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