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执1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南路1036号第2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329号湖南证券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1036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7)长仲裁字第1036号裁决即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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