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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东岗镇德财采石场与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抚松县东岗镇德财采石场,住所地抚松县东岗镇,经营者***,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抚松县东岗镇德财采石场不服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15)抚林民初字第128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抚松县东岗镇德财采石场于2015年8月13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主张8月11日才知道法院通过拍照留置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及法院拍照形式不合法。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9日通过留置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及其他相关材料。被告于8月13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已超过提交答辩期间,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裁定。
原审法院裁定主文:驳回被告抚松县东岗镇德财采石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抚松县东岗镇德财采石场上诉称,1.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上诉人法定答辩期限和管辖权异议申请期限。(1)该采石场注册登记人***多年前已将石场转给他人经营,与实际经营人没有日常联系。2015年8月之前,其因病一直在北京住院治疗,8月11日前对该案根本不知情,没有任何人告知。直至2015年8月11日,该法院法官电话通知,上诉人才知道定于8月17日开庭。(2)一审法院所谓的留置送达形式严重违法。从法院留置送达的照片上看,送达的地点不明确,送达人、被送达人以及所谓的拒签人均没有记载,当时***本人在北京住院手术,那么,法院到底向谁留置送达?2.本案实际为买卖合同纠纷,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应由被上诉人注册地法院管辖,该院无管辖权。3.被上诉人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由抚松县法院管辖,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在8月11日接到法院通知后,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以超过答辩期限提出为由,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实属严重违法行为,即剥夺了上诉人的答辩期限,也剥夺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期限。请求二审法院裁定由抚松县法院管辖,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间即答辩期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先就本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不予审议”。依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审法院既然认定了当事人超出答辩期间,对其申请就不应进入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更不应作出裁定,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原审法院送达违法、认定当事人超答辩期申请等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上诉程序审查的范围。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或应由被告所在地抚松县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认定了为超期限提出申请,故对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审法院应当不予审查。本案原审法院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应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审查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在裁判文书中说明有管辖权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15)抚林民初字第128号裁定;
二、对被告抚松县东岗镇德财采石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封硕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冯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