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5财保87号
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请人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提请人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9日将仲裁申请人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万元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仲裁申请人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已在华安保险公司购买金额为7000万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何祥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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