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抚松县东岗镇德财采石场诉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民终3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县东岗镇德财采石场,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东岗镇南山。
经营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南路1036号第27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抚松县东岗镇德财采石场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八局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抚松县东岗镇德财采石场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抚松县东岗镇德财采石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平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