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7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明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2栋130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明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5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2023年7月27日依法签收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焕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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