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开元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02民初3172号
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1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01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开元盛世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南湾街道南翔街科大讯飞院内三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开元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开元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开元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开元盛世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