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925号
申请人:***,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鹏,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芸,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被申请人:甘肃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锦绣华府20#-0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296601058C。
法定代表人:陈冠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甘肃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刘朝晖、袁小红、段筱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80419448801202200××××】作为本案担保,并确认该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颖颖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翁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