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某等工商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pt;”>行政裁定书

(2017)甘行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银波,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何爱军,广东信融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融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甘肃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邓诗华诉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甘71行初1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该案经多方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甘肃宏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