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3015号
申请执行人:***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汉沟村韩汉路(***工厂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12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民初128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