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津0116执31482号
XXX:
你/你单位与XXX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津0116诉前调确16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X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