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执1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宾西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9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最高法民终922号民事判决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冯 雪
审判员 陈 冰
审判员 董 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