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121民初425号
原告:***,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漯河市舞阳县正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432445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