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新纪元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执117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4350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新纪元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剑门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323345820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新纪元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依据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8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辖区,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以(2021)川08执2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新纪元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报告其近一年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余额,在诉讼中,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08执保12号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新纪元电动汽车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剑阁县;2栋生产车间1,建筑面积18467.17㎡;3栋生产车间2,建筑面积12284.29㎡;4栋车间仓库,建筑面积18000.00㎡;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160092.00㎡;5栋调配中心,建筑面积3347.74㎡;6栋1-3层综合楼,建筑面积8871.40㎡;7栋1-6层住宅,建筑面积5680.00㎡;8栋1-6层住宅;9栋1-6层住宅,建筑面积5680.00㎡;门卫室,建筑面积31.08㎡;值班室,建筑面积10.80㎡。因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较多,该财产被其他法院首查封,目前正在处置之中,待首封法院处置时,本院执行案件参与分配。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在中信银行账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元宝轮支行账户、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人民路支行账户、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账户分别予以限额冻结。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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