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正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150号 申请人:天津市中正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8号内C区商务楼二楼的商务办公用房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67370940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瑞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2435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中海海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南侧四信公寓8-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0072779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中正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中海海盛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71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中海海盛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9404.8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