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4329号
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南岭大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