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02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064272988R。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云南省**市。
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9)云2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541504.43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175000元。截止2022年8月16日,该案无足额执行款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一、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债权、股权、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性权益。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查询到执行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开户信息,已轮候冻结银行存款合计约9249.25元。
三、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的登记信息。
四、2022年6月17日,本院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市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市内有住房41套、33957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2年6月17日,本院到**市林权和草权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市内的林权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市内无林权登记信息。
六、2022年4月26日,本院以(2022)云2302破申2号受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申请,据调查,***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关闭歇业,目前正在本院进行破产审理,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审理完毕后才能进行财产处理。
综合以上查控手段,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的条件。针对以上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及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戈
审判员 郭 俊 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