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郫都区成通建材经营部;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93民初5329号之一 原告:郫都区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经营者: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郫都区某经营部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5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郫都区某经营部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郫都区某经营部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计1762元,由郫都区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