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正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兵0103民初1564号
原告阿拉尔市正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号立案。原告阿拉尔市正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尔市正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尔市正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2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阿拉尔市正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书 霞
书记员 贾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