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278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51年1月20日,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281134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人民街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47454190R。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系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合川交通设备制造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中微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UE1B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交通设备制造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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