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17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和建筑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原名称:天津京汉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辰北路与双丰道交口东北侧闽***园2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和建筑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原名称:天津京汉邦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天津京汉邦装饰有限公司汇票款项121,046元及利息(以121,0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依法予以轮候冻结,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四辆,本案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证券、无保险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照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院依法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