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8民辖终5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一审第三人:大连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大连实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3)桂0802民初130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六局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3)桂0802民初130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中建六局公司与实达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双方之间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中建六局公司主张施工款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以中建六局公司发包案涉工程后未依约支付工程款为由,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故本案应由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建六局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建六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卢 鹏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