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1910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281134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人民街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47454190R。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系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合川交通设备制造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中微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UE1B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农环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交通设备制造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