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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xx有限公司、xx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02民初983号 原告:磐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xx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磐石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磐石市xx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磐石市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