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xx有限公司、xx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02民初983号
原告:磐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xx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磐石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磐石市xx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磐石市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