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民初4530号
原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2456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4年1月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尹 明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