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622民初466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元疃镇工业聚集区16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1BW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珠江中路199号金鹰国际19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38019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蒙城县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城关镇蒙城县***时代花园21#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6364521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蒙城县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