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5936号
原告:武汉赛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77号3号地块商场栋4层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筑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17层。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董事长。
第三人: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由57号(***城)4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联盟路交叉口****10栋2**23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34号楼3层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赛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赛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赛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武汉赛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柳 青
审 判 员 段 铭
审 判 员 黄淑娟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商 月
书 记 员 朱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