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5776号
原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34号楼3层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筑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17层。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董事长。
第三人: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由57号(***城)4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与联盟路交叉口****10栋2**231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柳 青
审 判 员 段 铭
审 判 员 黄淑娟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商 月
书 记 员 朱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