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4774号
原告:**,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天目神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4幢9层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17层。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天目神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林 伟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璟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