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天目神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4774号 原告:**,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天目神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第4幢9层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111号通达广场17层。 法定代表人:刘自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天目神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林 伟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璟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