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023号
申请人: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东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樊涛生。
南洋电缆(天津)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其自身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曲健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